[薛法案例] 打篮球受伤队友要赔钱?
案情简要
因为共同的爱好,王某和李某经常相约打篮球。2025年3月7日,在某篮球俱乐部内,王某、李某等人参加篮球比赛,王某起跳上篮时与李某身体发生碰撞,李某不慎摔倒,导致脚踝关节骨折。李某提起诉讼,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7千余元,被法院驳回。
法条链接
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,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法官说法
自甘风险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。篮球、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,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,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,也是潜在承担者,难免会出现受伤情况。李某对篮球比赛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,其自愿参加篮球比赛,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。跳起投球属于正常的篮球技术动作,王某并未违反比赛规则,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无需承担侵权责任。